北京市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

     关注 174 | 粉丝 223 2019-03-13 3160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 33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我市建筑节能领域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 33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我市建筑节能领域行政管理事项,近日,市住建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取消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即日起我市新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对于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工程,不再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通知》还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节能责任进行了规定。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备案事项后,市、区两级住建委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5) 709 号)同时废止。《关于取消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7) 10号)中与该《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该《通知》为准。附: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用
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 33号)  要求,我市决定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我市新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工程,不再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关于取消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7) 1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
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节能分部工程施工。
四、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节能工程承包合同,加强对节能分部工程的监理。
五、市、区两级住建委要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市、区两级住建委执法机构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5) 709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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